法政学院举办第三十一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1-10-28 点击数:

10月21日下午,法政学院第三十一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在阅江楼602举行。本次实务工作坊研讨的主题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主要围绕S省人民政府诉H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进行研讨。本次工作坊邀请到的实务界专家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主任史润华。参加研讨还有法政学院徐骏、戈华清、梁鸿飞、周娴等老师以及法学专业本硕学生。本次工作坊由宋晓丹老师主持。

陈迎首先对案情进行了介绍(详见案例链接),他指出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原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他分情况分析了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上游主体,将污染物交由不同资质的第三方主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H公司系将废碱液交由没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显然没有尽到风险防范的义务,因此因果关系没有被切断,H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该案中H公司的违法倾倒行为共有四次,其中只有一次被检测到并且有原始的检测结果,因此损害赔偿的价值量化也是本案判决的一个要点问题。在解释这一要点时,陈迎详述了本案的处理过程,并对资源等值分析法和虚拟治理成本法等方法的区别和利弊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侵权责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救济,还要重视其惩戒功能,因此既要考量价值量化方法的科学性,也要考量处理结果本身的社会效果。  

宋晓丹引导同学们就五个方面问题进行研讨并继续思考深究:第一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合法性适当性;第三是在生态环境诉讼过程中类比方法适用是否可以作为通用的方法;第四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第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承担方式。

与会的其他嘉宾和师生也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李新新、苗运卫、汤云洁、梁吴铭四位同学被评为本次的最佳参与者并获得了精美书籍的奖励。

正如宋晓丹在总结中所强调,我们不仅要追求法律适用的公平,也应考量社会的实效。法律规范的严格适用(即所谓的“法律效果”),显然是厉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考量,法院既要通过公正严格的法律适用厉行法治,又要在法律适用中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同学们更应在研讨过程中,了解法律实务,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考量,既要看到法律的规范作用价值,也要考虑到法律的社会作用价值。建立起思辨的和创新的法律精神,这也是法律实务工作坊的初心和目的所在。


【案例链接】 201445月间,H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分三次将H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处置,李某某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某某、丁某某等人。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SJ市城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SX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J市、X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杨某、李某某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评估,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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