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8 点击数:

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条件

1.具有政治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3.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

4.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主动关心学校事业的发展。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代表产生办法

1.校第七届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

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二级党组织所属单位、部门。

2.根据有关规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不在岗人员不计入代表基数。

3.代表名额分配,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产生本届教代会代表235人,包括校党政领导、工会、团委负责人带名额到选区参选。

4.按有关规定,校领导及工会、团委负责人带名额参加基层选举。

三、代表团产生办法

代表团原则上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单位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不足10人的不单独组团,根据人数联合组团。

各代表团选举、协商、推荐团长、副团长建议人选,团长、副团长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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