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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政学院举办第七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0-11-10 点击数:

    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际,第七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于11月9日在阅江楼645会议室举行。本期实务工作坊的主题是“《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请到的实务界嘉宾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居上和投诉部主任傅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胡庆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林红。参加活动的还有法政学院教师徐骏、宋晓丹、江耀炜,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及部分法学专业本科生,宋晓丹老师担任主持人。

    宋晓丹老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四位嘉宾,并对本次实务工作坊研讨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本次实务工作坊将围绕案例从三个方向展开讨论:第一,直播、社交平台隐形电商化;第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边界;第三,二手平台属性问题。

    居上副秘书长从《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背景谈起,她认为社交平台隐形电商存在行为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例如微商行为是属于个人交易还是经营行为,是否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同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容易受到损害。其次,居副秘书长认为直播带货依赖主播的能力和效应,消费者往往具有冲动消费的特征,其后续的维权问题也值得关注。对于二手平台的属性问题,居副秘书长认为只要搭建平台,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另外,二手平台销售的物品应当建立一定的质量标准加以界定。

    胡庆东法官首先从裁判的角度指出了平台责任的三个层次:第一,对于自营商品,平台承担的是完整的销售者责任;第二,对于平台中店铺是销售者的情形,平台提供店铺方联系方式并承担审查义务后可以免责;第三,平台对店铺销售的商品进行承诺的情形,平台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直播带货,胡法官认为首先要界定的是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身份问题,根据证据,可以将直播带货的主体性质做以下区分:第一,若直播时仅仅是在屏幕下方弹出购买链接,则视为广告发布者;第二,若是平台提供者直接经营,则直接作为经营者看待;第三,直播带货的主播也可能是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对于二手平台,胡法官认为其与传统电商平台相同,平台为卖家提供承诺背书的同样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胡法官还强调了欺诈行为一定是既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又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

    傅铮主任指出,去年江苏省消保委受理的2万多件涉及网络的投诉中,由消保委依法支持诉讼的仅仅一百多件,加上调解成功率逐年下降以及消保委的社会监督性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傅主任还针对商家的“砍单”行为,从要约承诺和合同的成立生效出发加以分析,认为主动权仍然是掌握在经营者的手里。

    徐林红律师围绕违约和侵权的认定,并结合瓜子二手车网的案例,对天津雷尼斯案进行了解析。徐律师还认为,职业打假人对于商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促动作用,但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还是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

    嘉宾分享之后,徐骏副院长也根据自身经历的案件及研究,提出电商的有奖促销行为也存在问题。他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入,认为电商时代消费者处于更加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他还分析了《电子商务法》立法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业经济、立法技术、司法实务等方面都值得同学们深思。

    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积极提问,与嘉宾就咸鱼卖家被骗、网购“羊毛党”、职业打假人、淘宝商家欺骗性标价以及大数据算法“杀熟”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通过此次研讨,同学们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难题及实务应对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陆卫、田果、朱誉、王乐四位同学作为本次工作坊的优秀参与者,获得了精美书籍的奖励。

    最后,宋晓丹老师对本期浩天信和实务工作坊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宋老师提出了三点感受:第一,缺失与回应,即互联网消费时代新的问题与挑战以及立法的回应;第二,灵活与原则,解决问题的方式创新和依法维权、追求公正等原则要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协同与平衡,不同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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