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05 点击数:

(研院发[2013]18号)

为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导)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职责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二条 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研究能力和实际业务能力。

第三条 根据学位论文要求,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四条 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践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五条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学院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学院指定本专业学位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由学院指定本专业学位其他导师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校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实际科研到账经费理工科不低于6万元,文科不低于2万元。

(二)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但已取得博士学位1年及以上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在研项目中,需主持不少于1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②在研项目中,作为骨干成员(署名前3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且实际科研到账总经费不低于6万元;③实际科研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④具有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对应的职业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并熟悉该领域具体工作,且实际科研到账经费不低于2万元。

(三)应具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第七条 校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关行业职业任职资格的中级职称人员。

(三)与我校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已与学院正式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开展实质性院企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专家和业务骨干优先聘任。

(四)应有在研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实际到校经费一般不低于10万元)。

(五)有关管理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校外选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相应专业学位(领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及业务水平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不少于2/3出席委员(参加投票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同意者,方可聘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新聘任的导师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其遴选程序及条件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在未获得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之前,不得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评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审查其招生资格,同时委托学位办负责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须对本专业学位(领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以作为考核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的依据。

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暂停其指导资格一年。暂停指导期满,由其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恢复指导资格申请,其程序参照导师遴选程序执行。

年度评估结果报学位办备案。

第十五条 新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第一年原则上限招1名研究生。

第十六条 校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具备单独招生资格,须与其所在专业学位(领域)校内导师合作指导。

合作指导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方可认定为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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