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2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研究生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两个月内会同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院从下列三方面对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研究生部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有关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严格按照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和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我院将为申请人指定一位指导教师,并在收到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组织答辩。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我院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二个月由研究生部送交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部在论文答辩日期15天前将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院有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部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我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我院将不断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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