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举办第十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0-12-07 点击数:

125日下午,第十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在阅江楼602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的主题是“行政补偿纠纷案件相关法律事务问题研讨”,请到的实务界嘉宾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雪雁、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磊律师、张刘侠律师和郑斯羽律师。参加本期工作坊的还有法政学院徐骏、王晓强老师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十余人。王晓强老师担任主持人。

王晓强老师向大家介绍了与会嘉宾之后,工作坊的研讨正式开始。

陈磊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自己承办的某奶牛养殖场与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纠纷一案:街道办事处基于环保要求,在奶牛场已经报请升级改造的情况下,态度强硬地坚持对其作出《告知书》:“经上级政府研究决定,对奶牛场予以关停”。奶牛场迫于无奈同意了关停,街道办也做出了“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补偿”的承诺。随后奶牛场按照约定关停奶牛场并遣散了养殖户,但街道办一直不履行其补偿承诺。

之后,陈磊律师从两方面对案例进行了分析。第一是街道办行使的是怎样的行政职权。针对这一问题,陈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先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奶牛场所在地块是否由具体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批文。得知并不属于征收范围之后,陈律师向街道办提出履职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先后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陈律师对诉讼过程中的证据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第二是资产的评估问题,陈律师指出本案中奶牛场应获补偿的资产包括房地产、金融损失和搬迁费三部分,他认为资产评估的起算时点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资产评估报告的效力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值得大家讨论。

赵雪雁主任则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第一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问题。赵主任认为本案判决书中对该案的类型化划分是基层法院进行的有益尝试,值得肯定;第二是有关街道办出具的《告知书》的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中确有“关停”的规定。但本案中街道办行使的职权是否很充分是值得讨论的,同时,法院的工作主要着眼于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第三,是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无论是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其基于信赖做出的信赖表现就值得保护;第四是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问题。赵主任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基于评估报告对补偿数额做出的酌定裁量是比较合理的;第五,是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问题。赵主任指出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会极大的影响判决的结果;第六,是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问题。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责任,二者在数额上采取的都是填平补齐原则。

互动环节中,与会同学纷纷向嘉宾提出了自己对于案例的疑问和行政法方面的问题。嘉宾与同学之间针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分意义、法院能否直接裁量行政主体失格、救济途径的选择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林沈娟、崔景、王竹、赵培萱四位同学作为本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的优秀参与者获得了嘉宾颁赠的精美书籍。

工作坊结束后,赵培萱同学表达了自己参加本次活动的感想:这次关于行政纠纷的实务工作坊实在让我受益良多。在这次活动中,我们见到了陈磊学长与行政诉讼领域的资深专家赵雪雁主任。这两位前辈对于案件的讲述,细致分析,以及最后对于学员问题的耐心答疑,都令我心生敬佩。他们所展现出来的专业与已经内化为自觉的法律意识更让我明白作为一名法学生的明确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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