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举办第九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0-11-25 点击数:

1124日,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第九期在阅江楼602会议室举行。本期实务工作坊的主题是“劳动争议的疑难问题研讨”,邀请到的实务界嘉宾有: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贺艳莉和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刘秋苏律师。参加本次实务坊的还有法政学院徐骏、蒋薇、江耀炜等老师以及法学专业本硕学生。蒋薇老师担任主持人。

蒋薇老师首先介绍了两位嘉宾,并对本次实务工作坊研讨的A公司与梁某调岗争议一案与沈某与B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做了简要介绍。随后,刘秋苏律师作为这两个案件的代理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企业需要发展,而在发展中不可能使所有问题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容易发生矛盾和争议,而实践中此类争议的难点就在于如何在法律向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制度前提下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此,刘律师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第一,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二,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应当尽到催促、通知等积极的管理义务;第三,在对劳动者做出调岗等行为时,要采取必要措施使劳动者受到的不便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

贺艳莉院长则重点讲解了劳动争议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知识点:第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问题,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仍然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也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第二,是民主程序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程序,这是一项比较严格的规定。

之后,刘律师又补充说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以及举证责任的有关内容: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主要分为一裁两审和终局裁决两种。其次,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工伤、奖金发放等事实的初步证据负有举证责任。针对沈某与B劳动争议一案,刘律师对自己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分析,他从沈某作为一个孕妇在孕期的工资、保险等利益以及之后的工作的问题出发认为若法院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在互动环节中,赵艳同学关于法律是否会向用人单位倾斜以及法官从业经历对律师处理案件是否更有利的问题、徐荣同学关于企业对调岗行为应做的合理措施的问题、陈思雨同学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婚育的限制性规定的问题以及徐骏老师提出的法科生职业选择问题和互联网用工相关问题,在专家与同学们之间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最后,两位嘉宾选择了赵艳、林沈娟、刘阳禾、徐荣、李新新四位同学作为本次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的优秀参与者并为其颁赠了精美的书籍。

作为本期工作坊优秀参与者的李新新同学在会后表达了自己的感想:在本次实务工作坊中,通过贺艳莉院长和刘秋苏律师结合案例进行的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理论与实务相关的讲解以及探讨,我感到收获颇丰,通过此次研讨,使我对劳动纠纷的定分止争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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