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举办第八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0-11-21 点击数:

1119日下午,第八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在阅江楼641会议室举行。本次实务工作坊研讨的主题是“医疗损害案例教学——律师·鉴定人·法官三方谈”,请到的实务界嘉宾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子木、中华医学会南京分会鉴定办主任江涛以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律纠纷团队主任张云律师。参加工作坊研讨的还有法政学院徐骏、冯寿波、隋静、王晓强等老师以及法学专业本硕学生20余人。隋静老师担任主持人。

隋静老师首先介绍了嘉宾和本次工作坊的主题。随后,三位嘉宾逐一就张云律师代理的四个代表性案例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陈某某接受“左股骨颈骨折AO钉内固定术”后因呼吸心跳骤停、急性肺栓塞、左股骨颈骨折死亡一案,张云律师认为: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违规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医院方没有尽到药物预防,违反了中国骨科大手术指南,属于违规行为;加上病人因急性肺栓塞死亡的后果以及存在同等因素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果,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张律师认为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最重要的是真相和医学依据,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江涛主任认为,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肺栓塞是骨科大手术中非常凶险的并发症,死亡率达到50%。医院方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构成医疗过错行为。对于不同的鉴定意见怎么采信,江主任认为应当对照相关规范和指南做出对患者有利的判断。对于鉴定事项范围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患者明确提出的点要有针对性的回应。李子木庭长提出医疗损害纠纷的责任认定存在缓和患方举证责任的趋势,他认为辩论主义不能用错地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相矛盾的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他认为法官应当领会辩论的精髓,学会如何引导辩论,在原被两造的辩论中发现真相。

对于周某某“上腹痛20余天”入院予以静滴5%GS100ml盐酸法舒地尔注射液60mg后死亡一案,张云律师指出医方存在药品用法用量不合常规的过错,同时抢救过程也存在过错,因此医院方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他认为此类案例能够起到纠正临床过错行为的作用。江涛主任认为该案可能存在医生用药习惯的因素,即医生可能将药品用于说明书上并未明示的适应证。他进一步提出此类“超药品说明书”行为在我国并未被明确禁止,其合理化的路径是:第一,应当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第二,医方应当尽到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第三个案例为程某某因“腹胀腹痛半小时”入院后诊断为肠梗阻,经过治疗后病情加重,医方建议转院手术后,在外院行小肠切除术后诊断为短肠综合征。张云律师补充讲解了本案案情:专家鉴定结果为患者自身疾病导致短肠综合征,之后的庭审过程中,经补充鉴定认为医院应当承担20%~45%的责任。江涛主任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重新鉴定的泛滥会导致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程度的采信问题,因此法庭上申请重新鉴定的允许率是在逐渐下降的。

对于戚某某接受“左侧肾盂癌根治术”后经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病历记录不符一案,张云律师根据卫生部2005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认为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的病历记录不真实,因此鉴定机构没有资格依据此病历进行鉴定。江涛主任认为病历是医疗损害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伪造、篡改病历的特征是:第一,病历内容不真实;第二,伪造、篡改行为系事后发生的;第三,最重要的是有掩盖真实情况的动机。

本次实务坊的研讨精彩纷呈,三位嘉宾用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实务经验让同学们大为折服。隋静老师凭借其医学专业背景进行的总结和评述也令人赞叹。随后的互动环节中,同学们针对案例积极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嘉宾们逐一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回答,并评选出凌培俊、南康、谷艳秋、炼峻玮、杨宏凯五名同学作为本期实务工作坊的优秀参与者。

作为本次实务工作坊的优秀参与者,20级法硕(非法学)的谷艳秋同学在会后表达了自己的感想:“本次实务工作坊中,各位法官、学者以及律师为我们讲述了有关诊疗违规的鉴定、药品损害的归责、法院如何重新鉴定以及病历争议与法院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本次活动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也让我对于法律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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