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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1日 00:00    点击量:     来源: 研究生院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素质,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激励机制,决定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对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中期考核。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写作之初,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在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本院(系)1个月之后的补考核工作,并不得再延期。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参加上一年级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开题和答辩。


三、考核组织领导

1、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2、各学院按二级学科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3、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国家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治学态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具有进取和敬业精神)、道德修养(社会公德,尊敬师长,作风正派)、集体观念(关心集体,有团结合作精神)、组织纪律(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成绩:主要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方案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若有学位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未完成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应修学分的情况,需特别注明。

3、科研和社会实践:着重考核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获奖情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潜力,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情况。

4、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中期考核步骤和要求

1、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是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院(系)领导、学科点、导师要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各院(系)应召集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导师、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研究生中期考核精神及实施方案。

3、学生必须认真写出个人总结,个人总结不少于1000字。进行个人总结时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入学以来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写出自己的成绩、体会及不足之处,还应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4、在个人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开展相互谈心的活动,广泛征求意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并在小组会上交流、评议,小组评议时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达到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目的。

5、认真填写“研究生阶段考评鉴定表”,按规定时间上交班委会,班委会根据本人表现及小组意见写出班级意见。班级意见一定要包含德智体三方面成绩和不足之处等内容。

6、 院系综合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各方面表现填写学生思想品德考评成绩表,最后根据本人自评、全班同学互评、所在院系及导师等意见综合得出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成绩。

7、最后根据学习成绩、思想考评成绩和导师及学院考评按照7:2:1的比例计算综合排名,确定在本专业的排名。由所在院系提出该生能否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的意见,对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具有博士培养前途的或思想品德好,具有优异才能的可提前推荐报考博士生;对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达不到硕士生要求或明显缺乏科研能力的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则终止学业,推荐就业。


六、中期考核有关注意事项

1、中期考评要以肯定成绩,总结进步为主。凡一年半来所受到的各种表扬和表现突出事例者应在评定中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2、对犯有错误,受到处分的研究生,行动上已有明显改正的,应在评定中予以反映,对一般性错误,缺点要明确指出,以教育为主。

3、班级评定意见力求准确、具体,要能反映本人特点,小组评定过程中要与人为善,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研究生阶段考评鉴定表”最后归入档案。


七、材料报送

    中期考核结束后,各院(系)研究生秘书应在两周内将“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研究生部。


八、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细则。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