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法政学院第三十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在阅江楼602室举行。本次实务工作坊研讨的主题是“盗窃VS诈骗: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行为的性质认定”。秦淮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程军法官、六合区人民法院石学友法官、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章彭律师受邀担任嘉宾,法政学院徐骏副院长、江耀炜老师、王晓强老师以及法学专业本硕学生参加活动。工作坊由姜金良老师主持。
本次实务工作坊围绕两个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薅羊毛”的真实案例进行研讨。研讨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机器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罪中被欺骗的对象;二是类似案件应当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程军法官首先分享了他曾经办理的快递员通过虚增运费的方式骗取商家七天内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的运输费用一案,并对该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本次研讨的两个案件中,不管被告人是通过什么方式取消订单的,在平台的APP系统里面总有一个确认的程序,因此他倾向于定诈骗罪。
石学友法官认为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的案件不断出现,是实务界面临的一个新情况,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对于研讨的案件他采取的立场是应当认定盗窃罪。原因是第一,诈骗罪中陷入错误认识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受骗的对象;第二,机器不能被诈骗,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同时他认为利用系统漏洞“薅羊毛”的行为应当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应当综合犯罪手段于侵害法益等进行具体分析。另外他提出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能用民事手段处理的案件就不要上升到刑事的层面。
章彭律师认为:首先,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机器不能被骗这一观点在未来会被抛弃;其次,“薅羊毛”行为中有没有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最后,基于“薅羊毛”行为本身是利用系统自身漏洞并且社会危害性小,章律师将问题上升到是否应当入罪的层面。同时,针对研讨的案件,章律师也采取认定诈骗罪的观点,因为盗窃罪必须要有处分行为,且即使机器不能被骗,但被欺骗的是背后的实际的控制者。
与会的同学和老师们也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与嘉宾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李文静、陈海欣、马路、熊欣雅四位同学被评为本次的最佳参与者并获得了精美书籍的奖励。
正如姜金良老师在总结中所言,法律问题没有唯一的答案,重要的是作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官与律师不同角度的观点、学界与实务界的不同理解之间的交流碰撞为我们对问题的认识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同学们更应在研讨过程中,了解法律实务,建立法律思维,培养探索、思辨和创新的精神,这也是法律实务工作坊的初心和目的所在。
【案例链接】
(一)2018年4月起,被告人徐某购买肯德基套餐兑换券后,通过使用多个客户端同时登陆相同账号,在自助点餐待支付的状态下,使用另一客户端对该兑换券进行退款,同时,取消原订单返券或确认订单获得取餐码,恶意造成取消订单返券又退款,或兑换券使用又退款的同时实现,并将取餐码通过“XXX”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徐某造成XX公司损失58,000余元;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2018年6月、7月及10月,被告人钟某某将预先购买的肯德基餐厅兑换券通过咸鱼APP低价售卖给他人,并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通过肯德基点餐APP软件或者微信肯德基小程序,通过使用预购的兑换券点餐、在客户取餐后即时退款或退单的方法,恶意造成兑换券使用和退款或退单同时实现,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造成XX公司损失人民币22,608.9元。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