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举办第十七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

发布日期:2021-04-01 点击数:

331日下午,法政学院第十七期浩天信和法律实务工作坊在阅江楼602室举行。本次实务工作坊邀请到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祎恒作题为《征收补偿条款的功能转向——兼评〈民法典〉第243条》的专题讲座。法政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梁鸿飞主持了本次活动。

李祎恒首先介绍了他的研究成果之缘起,即通过对比《民法典》第243条和《物权法》第42条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发现,前者相较于后者来说改动幅度很小。然而由于2019年《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补偿制度作了“翻天覆地”的修改,因此《民法典》第243条在改动较小的同时却具有着完全不同的规范意义,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意义重大。对于“功能转向”,他认为征收补偿条款的功能最初即是保障人民权益,但在后来的发展变化中发生了异化。并且,对于公民权益的存续保障和价值保障,我国征收补偿条款关注的始终是后者。

随后,李祎恒详细介绍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条款的两次功能转向。第一次功能转向始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完成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在这之前,根据1953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确立了对被征地者的生产生活进行妥善安置、对生产生活没有影响的土地征收可以无偿进行以及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计算征收补偿费的征收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则不再规定无收益土地不予补偿。李院长认为第一次功能转向表现在于:第一,未利用不代表无价值;第二,征收对生产、生活无影响不意味着可以无偿征收。

征收补偿条款的第二次转向即发生于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以及《民法典》243条对其的沿袭。《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用在价值补偿上已经符合公正补偿概念的市价补偿取代了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同时,《民法典》第243条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并列关系,这体现的是从价值保障中独立出来的生活保障,是一种国家应当积极主动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李祎恒认为征收补偿条款的这次功能转向体现出了更加合理和良性化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他以《土地管理法》中对“成片开发”规定为例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解释了其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消解。他认为,将土地“成片开发”中的主要矛盾从利益衡量转变为如何通过补偿使被征收人同意开展征收上,并提供公众直接参与的程序,即可使“成片开发”存在的问题得以消解。

最后,李祎恒对可能的第三次转向进行了展望,他认为:在《民法典》已经完成了价值保障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见未来征收补偿条款的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保障财产权的存续,即存续保障。

讲座结束后,到场的同学与嘉宾进行了互动与交流。这次专题讲座使同学们深入地了解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以及其背后的价值衡量与取向,为未来在实务工作中解决类似争议做好了理论准备。

 

微信公众号

© Copyright 版权所有 2019 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219号 NUIST备80097 邮编:210044